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银行**乐至支行与四川**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成都银行**乐至支行与四川**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乐至民特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9日,成都银行**乐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涉嫌犯罪,其厂房、土地等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本院其他案件已采取了查封措施。执行人员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的生效裁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厂房及土地进行拍卖实现担保物权,但因被执行人涉嫌犯罪,其房产、土地被公安机关查封,刑事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本院暂不能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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