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反请求被申请人)陕西长**限公司、陕西**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发有限公司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西仲裁字(2010)第19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长**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向仲裁委申请称:2007年至2008年,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及《补充协议》(三)。上述四份协议明确约束了双方履行的具体内容:双方合作开发西安市雁塔区西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方式为长**司提供改造项目的开发权和办理各项开发手续,大**司承担项目开发的全部费用;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了大**司应当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时间,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上,双方约定如发生协商不能解决的纠纷时,由仲裁委赵**裁员独任裁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大**司存在严重违约和违法行为,对因项目需要相继产生的各项费用没有支付能力,长**司六次致函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大**司均未支付;在西姜村项目还未动工的情况下,大**司违法销售和登记还未动工的房屋,严重违反了城中村改造的有关建设开发销售的禁止性法律政策规定。长**司七次致函,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但大**司仍继续进行违法虚假宣传,直接导致西姜村村民上访,市、区城改办对长**司严厉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直接影响了改造项目的手续的继续办理,导致项目进度停滞,严重影响长**司企业信誉。收到整改通知后,大**司仍未停止其违法销售活动。综上,大**司以自己的上述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和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双方合同依法解除的法定条件。给整个项目合作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故提请仲裁,请求:一、裁决解除长**司和大**司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一)、(二)、(三)和全部相关合作事宜。二、请求裁决大**司向长**司支付赔偿金2760.39万元以及违约金910.5876万元,共计3670.9776万元。三、请求裁决大**司向长**司支付企业信誉损失费200万元。四、请求裁决大**司向长**司承担项目进度损失费300万元。五、裁决大**司承担仲裁费用。2011年1月7日,长**司提交变更仲裁申请书,变更其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解除双方所签的《合作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一)、(二)、(三)和全部合作事宜:二、请求裁决大**司向其支付赔偿金2768万元及违约金909.6万元;三、裁决大**司承担仲裁费用。

大**司提出反请求称:双方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等涉及西安西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主体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长**司向大**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大**司认为涉案合同不具备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故请求:一、确认本请求申请人于2010年3月28日向反请求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二、裁决本请求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2011年4月7日,大**司向仲裁庭提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将反请求事项变更为:一、裁决长**司向大**司返还投资本金、资金成本、违约金、部分预期利益共计8000万元。二、裁决长**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决:一、确认长**司与大**司2007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一)、(二)、(三)解除。二、长**司自收到裁决书十日内返还大**司投资款2768万元。三、长**司自收到裁决书十日内支付大**司赔偿金3000万元。四、本请求仲裁费288729元,由长**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567615元,由长**司承担409250元,大**司承担158365元。仲裁费用双方已各自预交,长**司应承担的仲裁费用409250元由其在履行裁决第二项义务时一并给付大**司。五、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仲裁请求。

长**司向本院申请称:仲裁委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192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理由为:一、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重新组庭的仲裁条款,且没有书面组庭通知,该案应按照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由仲裁员赵**任仲裁;二、该案无诉而审,无审而裁。1、该案根本没有首席仲裁员虚构的确认解除合同之诉;2、该裁决在大**司最终仅主张本金和部分预期利益损失,并未提出主张违约金以及实际支出损失的情况下,该案首席仲裁员却虚构违约金之诉,裁决长**司向大**司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三、该仲裁裁决未依法合议,且没有形成多数意见,严重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四、该仲裁裁决内容违法,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五、首席仲裁员公然使用伪证,存在应质证而未质证情形,六、该仲裁裁决存在严重超期问题。七、首席仲裁员未对核心问题公证书进行审理,该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故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大**司答辩称:长**司此次申请撤销理由与此前其申请不予执行的申请理由基本相同:1、双方对仲裁条款没有异议,大**司对赵*作为独任仲裁员提出回避要求,仲裁庭同意重新组庭,将组庭通知已送达双方,双方以书面形式选取了仲裁员,也作出了书面声明,新仲裁员的组庭双方也没有异议;2、对方这次提交的证据中的变更申请书不是之前提交给仲裁庭的变更申请书;3、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与本案无关;4、长**司称裁决违反公共利益没有任何依据,2011年其将项目股权卖给第三方,第三方拆迁才导致群众无法回迁,与大**司没有任何关系;5、关于仲裁超期问题,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卷宗中有延期审理的批示;6、裁决未经合议不是多数人的意见也不是事实;7、双方对支付2768万元的性质问题发生了争议,是实体问题,也不存在大**司作伪证问题。故请求驳回长**司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制作笔录,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由此规定表明,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对案件的处理进行研究,并将研究内容及不同意见记入笔录。该规定的目的是通过三位仲裁员的研究讨论,集思广益,从而为公正裁决案件提供客观充分的裁决依据。根据本院查明,申请人申请撤销的仲裁案件系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该案庭审后,首席仲裁员提交了其对处理本案的书面意见,并建议其他两位仲裁员对该案发表意见。大**司选定的仲裁员在该首席仲裁员提交的书面意见上仅签署了姓名,并未发表其是否同意的观点,也未表达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其是否同意或与该首席仲裁员处理意见一致并不明确;同时长**司选定的仲裁员提交的书面意见与该首席仲裁员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并不一致。由于三名仲裁员没能就其对该案纠纷各自的认定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并发表各自的观点,加之仲裁庭亦未就该案的裁决处理意见形成仲裁庭合议笔录,故仲裁庭在研究案件时不符合法律及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庭应依法进行合议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长**司称该案未经依法合议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之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第一款(三)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192号仲裁裁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陕西长**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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