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王**与西安华**责任公司、景*、金**,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王**因确认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西仲裁字(2013)第63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王**向仲裁委申请称:2006年12月27日李**、王**与景*、金**、张**、西安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景*、金**、张**、华**司将其持有的陕西诚**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李**、王**,随后,李**、王**向景*等支付股权转让款,景*等依约定于2007年11月13日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及将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申请人等义务。2008年6月23日,其与景*等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确认股权转让已支付数额、股权及工商登记等事实,并对诚**司名下的土地现场交付进行了约定,但在协议即将履行完毕之际,景*等眼见土地增值而见利忘义,为达到毁约的目的,竟然不顾事实与诚信,公然否认补充协议的效力,以补充协议非本人签署为由拒不认可补充协议的效力并拒不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李**、王**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仲裁,申请:一、请求确认李**、王**与景*等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有效;二、本案仲裁费用由景*等负担。

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决:一、驳回李**、王**要求确认《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有效的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28080元,李**、王**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鉴定费53510元,景波、金**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

李**、王**向本院申请称:仲裁委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637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五)、(六)项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理由为:一、该裁决存在枉法裁决情形:裁决隐瞒了《鉴定意见书》有两种截然相反、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事实,且单方采信了对景*等有利的鉴定结论,仲裁庭对于李**、王**对鉴定存在问题提出的异议不做任何解释和答复,导致笔迹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且无故剥夺了李**、王**申请鉴定的权利。故该裁决关于《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景*、金**二人签字并非本人所签的认定有悖事实且无有效证据支持,仲裁员以此为据作出的裁决是枉法裁决;二、景*存在故意隐瞒关键证据情形:景*在仲裁时故意隐瞒了其与李**、王**与签订的两份《关于组建西安东**限公司协议的补充协》(以下简称《东大公司补充协议》),景*在其他的诉讼案件中已向法院进行了提交,但在仲裁时却故意隐瞒了该两份证据。三、裁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1、李**、王**未进行仲裁辩论,在裁决前未发表辩论意见;2、仲裁庭对李**、王**提出的回避申请未予答复;3、该裁决存在违法超期裁决的问题。

答辩情况

华**司答辩称:李**、王**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只有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是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与枉法裁判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构成该申请撤销的理由。而被答辩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枉法裁判”事由的存在,被答辩人认为《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景波、金**二人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的认定有悖事实且无有效证据支持,仲裁员以此为据作出的裁决是枉法裁判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被答辩人称“景波故意隐瞒影响到案件公证裁决的关键证据”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被答辩人认为“未进行仲裁辩论,在裁决前未发表辩论意见”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根据仲裁委的开庭笔录显示,各方均已发表辩论意见,仲裁程序已经进行完毕,仲裁庭并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的情形。综上,无论从申请事由,还是适用法律来讲,仲裁委作出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王**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景*、张**、金**的答辩意见同华**司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枉法裁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是有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判断仲裁裁决是否构成枉法裁决,应当从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客观上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及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及主观上是否存在枉法的故意来进行分析。结合本案,李**、王**对其提出的该裁决存在枉法裁决情形的相关事实和理由,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枉法裁决的构成要件,因此,李**、王**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关于景波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关键证据问题。李**、王**称景波在仲裁时故意向仲裁庭隐瞒了两份关键证据即《东大公司补充协议》,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分别持有该两份补充协议,且李**、王**称其在仲裁时已向仲裁庭提交了其持有的该两份《东大公司补充协议》,由于该两份补充协议并非景波单独所持有,加之李**、王**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两份补充协议与该仲裁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裁决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因此,李**、王**称景波在仲裁时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该案公正裁决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3、关于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经查,仲裁庭在该案司法鉴定过程中,对李**、王**提出的鉴定异议及所提要求在庭审中向其进行了答复。本案庭审中,李**、王**又称仲裁庭对此所做的答复缺乏依据且未阐明理由,本院认为,仲裁庭对李**、王**上述鉴定异议及要求所做答复之理由是否充分,系仲裁庭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问题,并非属于程序问题。因此,李**、王**称仲裁庭在司法鉴定中违反法定程序不能成立;在仲裁庭庭审笔录中明确有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审辩论程序记载,李**、王**称仲裁庭未组织庭审辩论属于程序违法亦不能成立;李**、王**还称仲裁庭对其提出的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申请未予答复属于程序违法,经查,李**、王**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时并未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李**、王**于2013年11月13日以景波等选定的仲裁员在庭审中明显存在误导李**、王**及其他仲裁员等行为属违反职业道德为由向仲裁委领导反映情况要求该仲裁员回避,该反映材料没有注明写给西**裁委哪位领导,亦未提交正式的仲裁员回避申请。此后,仲裁庭还两次组织开庭,期间李**、王**并未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问题。本院认为,李**、王**向仲裁委领导反映该案仲裁员存在有关问题,系向领导反映问题,目的在于请求仲裁委领导关注该案,并不属于向仲裁庭正式提出了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其在向仲裁委领导反映情况后仍然参加了两次庭审活动,亦未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问题。因此,本院认为,李**、王**在该案仲裁时没有提出正式的回避申请,其现称仲裁庭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没有答复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此外,该仲裁裁决也不存在违法超期裁决的情形。故李**、王**提出的上述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王**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63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诉讼费400元,由申请人李**、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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