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满升与肖**、肖**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肖**、贾**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法院因对法律理解错误导致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申请。即原审裁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特殊原因”理解有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依法将本案指定由西安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肖**等五名被告人住所地及涉案合同履行地均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因此,长**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原审时上诉人肖**等三名被告,以原告罗**的亲属系长**民法院在职干警,被告之一则为该院退休干警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该申请实质是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申请。原审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回避之规定审查处理。综上,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肖**等三人所提回避申请,依管辖异议申请审查并裁定驳回三被告申请,显系不当。其裁定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因未能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回避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264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西安**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