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沈阳兴**限公司与被上诉徐**、原审第三人谢**、孙**、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兴**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徐**、原审第三人谢**、孙**、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沈*开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曾*主审,审判员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首先确定异议对象,本案诉争拆迁补偿款由多部分构成,包括对房屋建筑物、附属物及设备等的补偿款项,原审先应明确本案异议具体指向,再进一步审查异议人沈阳兴**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与执行依据进行对比分析,认定沈阳兴**限公司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此基础上作出应否执行的判断。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沈*开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沈阳兴**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