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全景互动**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3216号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全**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互动)诉被告硅谷动力**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谷网络)、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谷商务)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互动的法定代表人陆**及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硅谷网络和硅谷商务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全景互动诉称,我公司系拍摄和制作三维全景作品的专业公司,自2005年6月至2005年12月间拍摄和制作完成包括涉案330个数码产品三维全景作品(以下简称数三作品)在内的983个作品,并将上述作品陆续发表于我公司网站及经我公司授权的其他网站,我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硅谷网络、硅谷商务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涉案330个数三作品共计635次(存在1个作品被使用多次的情况),并通过技术手段删除原作品中的署名和水印等。硅谷网络、硅谷商务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330个数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硅谷网络、硅谷商务连续15天在其网站的635个侵权网页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2.6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复印费685元。

被告辩称

被告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共同辩称,数三作品的制作过程,系对数码产品静物每隔一定角度拍摄照片,再将拍摄所得照片进行技术加工而成,因拍摄所得照片并不具有独创性,故全景互动所称的涉案330个数三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即使涉案330个数三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全景互动亦未对上述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且未对发表于其网站以及新浪网等网站的上述作品进行公证,其仅提交单方的涉案330个数三作品以及照片等,不能证明其系上述作品之著作权人。涉案330个数三作品在新浪网等网站发表之时,网页下方标注有“版权所有新浪网”等字样,全景互动并未就其与新浪网等网站之权属关系进行举证,故全景互动不能证明其系上述作品之著作权人。因数码产品静物均系标准化生产之产品,故任何人对数码产品静物进行拍照并将拍照所得照片进行技术加工制作的三维全景展示看起来均差不多。网址为www.enet.com.cn的网站(以下简称硅谷网站)系由硅谷商务所有和经营,由硅谷网络提供技术支持,该网站所使用的数三作品均系自行制作,与全景互动并无任何关系,且这些数三作品的开始时静止不动、可通过旋转按钮控制左右旋转、显示产品主要卖点的下拉选项的设置、产品复原功能按钮的设置、图片可以拖动等功能,均系具有独创性的对于原有作品的改进。全景互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之时,并未对使用迅雷下载工具的对话框进行保全,实际上硅谷网站仅提供对相关数三作品的链接,相关数三作品并不存在于硅谷网站服务器。全景互动提出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不符合数三作品的市场价格情况。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均不同意全景互动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数三作品系对数码产品静物每隔一定角度拍摄1张照片(以下简称原图,如每隔20°拍摄1张原图则共计拍摄18张原图),将原图进行去除背景、调整颜色等技术处理并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编排,将编排完毕的原图导入FLASH或JAVA等具有动画制作功能的软件,并使用该软件对编排完毕的原图进行旋转、放大、缩小等功能的技术开发而最终制作完成的作品。数三作品并非以各自独立的诸角度原图的形式向浏览者展现数码产品,而是以置于水平面之上360°连贯地旋转的数码产品形式,向浏览者全方位地直观地展现数码产品的所有外部特征,且浏览者可以控制数三作品中数码产品的旋转或进行放大或缩小等操作。

自2005年6月至2005年12月间,全景互动法定代表人陆**以及该公司职员高一鸥、张**等人,在陆**拍摄完成的涉案329个数三作品原图基础之上,对相关原图进行技术处理并制作完成涉案329个数三作品。陆**、高一鸥、张**等人,均曾各自在加入全景互动之后签署书面声明,表示“任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的图片设计、FLASH创作、动画设计、照片拍摄、摄像、软件开发等职务创作的作品所有著作权”归全景互动所有。全景互动向本院提交了包括涉案329个数三作品以及所有作品原图、PSD工程文件等的光盘,其中每个作品均标注有各自编号(全景互动在本案中主张330个数三作品之著作权,但其并未提交编号为0875的数三作品以及相关原图等)。

2005年7月6日,全景互动与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诺科技)签订资源互换协议,约定全景互动授权菲诺科技使用若干房地产、汽车等三维全景作品,菲诺科技则向全景互动提供5GB服务器空间存储全景互动指定的三维全景作品,服务器IP为211.144.143.52,解析地址为www.popvr.com/it360/index.htm。全景互动分别于2005年8月10日、9月10日、12月25日以DVD光盘形式向菲诺科技交付数三作品共计983个,其中包括涉案329个数三作品,菲诺科技则将上述数三作品上传至www.popvr.com/it360/目录下。网址为www.popvr.com的网站关于数三作品列表的网页下方,注明“版权所有:北京全**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等字样。另查,全景互动曾授权新浪网等网站登载部分涉案数三作品,相关作品下方注明“技术支持:www.popvr.com”,且相关网页下方标注有“版权所有新浪网”等字样。

硅谷网站注明“硅谷动力公司版权所有”。在该网站的“报价”栏目中,点击“360°产品全景展示”,可以进入网址为price.enet.com.cn/price/marketplace/fullpicindex.jsp的网页,其中的“三维全景类别列表”包括“主板(5)”、“数码相机(49)”、“液晶显示器(1)”、“多功能一体机(7)”、“数码摄录一体机(2)”、“投影机(62)”、“手机(44)”、“MP3播放机(514)”和“电视(7)”,共计691个数三作品。其中“主板(5)”之下,列有5个静止的主板图片可供网络用户点击以查看产品详细情况,点击每个图片可链接至对应的数三作品,每个数三作品的上方、下方以及背景等多处载有“eNet.com.cn”、“硅谷动力”等字样,且均可供网络用户下载,该5个数三作品分别与全景互动的5个数三作品完全相同,如网站中编号为92231作品与全景互动编号为0693作品完全相同等。在“数码相机(49)”之下,列有静止图片并可链接至对应数三作品的情况均同上,所涉49个数三作品中有33个分别与全景互动的33个数三作品完全相同,如网站中编号为95673作品与全景互动编号为0774作品完全相同等。在“多功能一体机(7)”之下,列有静止图片并可链接至对应数三作品的情况均同上,所涉7个数三作品分别与全景互动的7个数三作品完全相同,如网站中编号为52520作品与全景互动编号为0044作品完全相同等。在“数码摄录一体机(2)”之下,列有静止图片并可链接至对应数三作品的情况均同上,所涉2个数三作品分别与全景互动的2个数三作品完全相同,如网站中编号为91204作品与全景互动编号为0833作品完全相同等。在“投影机(62)”之下,列有静止图片并可链接至对应数三作品的情况均同上,所涉62个数三作品分别与全景互动的56个数三作品完全相同,其中存在全景互动的1个数三作品2次出现于硅谷网站的情况,如网站中编号为105546、51077作品与全景互动编号为0827作品完全相同等。在“手机(44)”之下,列有静止图片并可链接至对应数三作品的情况均同上,所涉44个数三作品中有32个分别与全景互动的32个数三作品完全相同,如网站中编号为104164作品与全景互动编号为0228作品完全相同等。在“MP3播放机(514)”之下,列有静止图片并可链接至对应数三作品的情况均同上,所涉514个数三作品中有464个分别与全景互动的185个数三作品完全相同,其中存在全景互动的1个数三作品2次、3次、4次、5次、6次乃至7次出现于硅谷网站的情况,如网站中编号为70498、70497、51554、51553、51552、51551和51549作品与全景互动编号为0023作品完全相同等;且在该514个数三作品中有27个分别与全景互动的8个数三作品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网站中数三作品中的产品屏幕为蓝色且可见数字或文字,而对应的全景互动的数三作品中的产品屏幕为黑色且无任何数字或文字,或网站中数三作品中的产品按钮为蓝色,而对应的全景互动的数三作品中的产品按钮为黑色,而其中亦存在全景互动的1个数三作品2次、4次或6次出现于硅谷网站的情况,如网站中编号为71212、71200、63135、63134、73445和73444作品与全景互动编号为0437作品基本相同等。另查,前述网站中和全景互动提交光盘中存在对应关系的完全相同的数三作品,凡作品中的产品序列号或其他编号可以辨认者,或是两者中的产品序列号或其他编号完全相同,或是前者中的产品序列号或其他编号系将后者中的产品序列号或其他编号删除首数字或尾数字而来;且凡两者中的产品屏幕载有时间显示者,该时间显示亦完全相同。

全景互动对于上述硅谷网站中“MP3播放机(514)”之下的514个数三作品中有27个分别与其8个数三作品存在不同之处一节,解释为此前其曾制作完成与上述27个数三作品完全相同的作品并登载于网址为www.popvr.com的网站,后因作品中的产品屏幕或按钮颜色不符合标准,全景互动又将作品中的产品屏幕或按钮颜色予以更改;全景互动并未提交其所称的更改之前的8个数三作品,但其称通过比对其提交的作品原图及PSD工程文件等,可以证明上述27个数三作品与其更改之前的8个数三作品完全相同。经过法庭现场勘验,全景互动的8个数三作品原图中的产品屏幕或按钮颜色或屏幕所载文字、数字等,与上述硅谷网站中27个数三作品中的产品屏幕或按钮颜色或屏幕所载文字、数字等完全相同。

综上,全景互动在本案中主张330个数三作品之著作权,其仅提交除编号为0875的数三作品之外的329个作品以及相关原图、PSD工程文件等;硅谷网站中涉及共计691个数三作品,全景互动称其中635个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经本院勘验,全景互动编号为0179的作品与硅谷网站编号为45295的作品并不相同,硅谷网站中并无编号为87953的作品,硅谷网站中编号为94829的作品并未与全景互动提交的任何作品对应;故硅谷网站中共计605个作品分别与全景互动的320个作品完全相同,硅谷网站中共计27个作品分别与全景互动的8个作品基本相同。另,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并未向本院提交硅谷网站中共计632个数三作品的原图、PSD工程文件等制作过程证据。

全景互动法定代表人陆**于2006年3月27日在北京**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硅谷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06年3月28日向北京**公证处支付公证费2000元。

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在庭审中均称硅谷网站系硅谷商务所有和经营,硅谷网络则为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并称该网站所使用的数三作品均系其自行制作,与全景互动并无任何关系。全景互动曾通过电话、网络聊天以至面谈和解等方式,与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协商解决本案所涉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全景互动对于原图为18张以上的数三作品的报价随作品数量的增加而降低,9个以下为每个3000元,10-50个为每个2500元,50个以上为每个2000元。全景互动于2004年10月与杭州华**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全景互动为杭州华**限公司制作展厅三维全景作品的费用为每个2400元,制作产品三维全景作品的费用为每个3400元。全景互动于2004年7月与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全景互动为北京**有限公司制作汽车三维全景作品的费用为每个4000元。全景互动于2004年9月与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全景互动为北京**有限公司制作汽车三维全景作品的费用为每个6500元。全景互动于2004年9月与北京润**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全景互动为北京润**有限公司制作汽车三维全景作品的费用为每个4000元。全景互动于2006年3月与北京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全景互动授权北京互**有限公司在网站使用手机三维全景作品的费用为每个2400元。全景互动于2006年2月与菲诺科技签订的合同约定,全景互动授权菲诺科技在网站使用数码相机或数码摄像机三维全景作品的费用为每个每次1200元。

网址为www.360cn.net的网站对于物体三维全景作品的制作报价为,6个以下为每个700元,6-10个为每个600元,11-30个为每个400元,31-50个为每个300元,51个以上为每个200元,大量使用则价格面议,该网站注明为北京**中心、北京全景环视数码工作室版权所有。网址为www.vrhome.cn的网站对于小物体三维全景作品的报价为,1-5个为每个400元,6-10个为每个300元,11个以上为每个200元。网址为www.yccn.com的网站对于物体三维全景作品的制作报价为,5个以下为每个700元,6-10个为每个500元,11-30个为每个400元,31-50个为每个300元,51个以上为每个200元,大量使用则价格面议。网址为www.qhdol.com的网站对于物体三维全景作品的制作报价为每个800元。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委托代理人牟子健于2006年5月24日在北**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上述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另,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向本院提交重庆市渝中区猫头鹰电脑全景工场、成都字**责任公司、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运城市盐湖**络技术中心、上海**工作室等向其快递的报价投标书,以及北京**中心全景虚拟服务报价单等证据,以证明制作相关三维全景作品之市场价格。

上述事实,有北京**公证处(2006)海证民字第2971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全景互动所提交的包括涉案329个数三作品以及所有作品原图、PSD工程文件等的光盘、网址为www.popvr.com的网站及新浪网部分网页打印件、陆**、高一鸥、张**等人书面声明、电话录音、网络聊天记录、全景互动报价、全景互动与菲诺科技、杭州华**限公司等所签合同、公证费发票、北京市公证处(2006)京证经字第16074号公证书、重庆市渝中区猫头鹰电脑全景工场等向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快递的报价投标书、北京**中心全景虚拟服务报价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制作数三作品,首先要对数码产品静物每隔一定角度拍摄原图,该拍摄过程凝结着摄影师对光线强弱、感光时间长短、图片构成因素取舍、拍摄距离远近和视角位置选择等具有独创性的构思和运用,故原图即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之摄影作品;而后对于原图进行去除背景、调整颜色等技术处理并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编排,将编排完毕的原图导入FLASH或JAVA等具有动画制作功能的软件,并使用该软件对编排完毕的原图进行旋转、放大、缩小等功能的技术开发而最终制作完成的作品。数三作品系摄制于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连续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本案中系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于适当的技术手段或者装置来放映或者传播的作品,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硅谷网络、硅谷商务辩称数码产品三维全景展示缺乏独创性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全景互动已向本院提交包括涉案329个数三作品以及所有作品原图、PSD工程文件等的光盘,上述光盘可以全面、系统、有序地展示和再现涉案329个数三作品的制作过程;上述光盘中每个作品的编号可与菲诺科技为全景互动上传至www.popvr.com/it360/网站目录下的数三作品编号相对应,且该网站关于数三作品列表的网页下方注明“版权所有:北京全**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等字样;陆**、高一鸥、张**等人作为涉案329个数三作品原图拍摄者或技术处理者,已声明表示在任职期间利用全景互动资源因职务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全景互动;综上,本院认为全景互动提交的证明其对涉案329个数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全景互动系上述作品之著作权人。全景互动并未向本院提交编号为0875的数三作品以及相关原图等,故全景互动对此作品主张著作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以登记或发表为要件,硅谷网络、硅谷商务以全景互动未对上述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亦未对发表于其网站以及新浪网等网站的上述作品进行公证为由否认全景互动系上述作品之著作权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全景互动授权新浪网等网站登载部分涉案数三作品之时,相关网页下方确标注有“版权所有新浪网”等字样,本院认为网页下方标注的“版权所有”一般系针对网页设计、版式安排等而言,且在依据现有证据已足以确认全景互动系上述作品之著作权人情况下,上述“版权所有新浪网”等字样并不足以证明全景互动享有的著作权存在瑕疵。

硅谷网站“报价”栏目中的网址为price.enet.com.cn/price/marketplace/fullpicindex.jsp的网页载有“三维全景类别列表”,分别点击主板、数码相机、MP3播放机等类别所进入的网页均为硅谷网站网页,而后点击每个静止图片可链接至对应的数三作品,每个数三作品的上方、下方以及背景等多处载有“eNet.com.cn”、“硅谷动力”等字样,且均可供网络用户下载;北京**公证处(2006)海证民字第2971号公证书中并未曾出现除硅谷网站之外的任何网址;且硅谷网络、硅谷商务自认硅谷网站所使用之数三作品均系其自行制作,与其所称硅谷网站仅对存储于他人服务器的相关数三作品提供链接相互矛盾,硅谷网络、硅谷商务亦均无法说明其对何人服务器提供此种“链接”;本院综合考虑以上事实,确认北京**公证处(2006)海证民字第2971号公证书所涉及的数三作品均存在于硅谷网站服务器,硅谷网络、硅谷商务所称硅谷网站仅提供对相关数三作品的链接,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北京**公证处(2006)海证民字第2971号公证书未涉及使用迅雷下载工具的对话框网页,本院认为此节并不妨碍本院对上述事实作出确认。

硅谷网站中共计632个作品分别与全景互动的328个作品相同,甚至凡作品中的产品序列号或其他编号可以辨认者,或是两者中的产品序列号或其他编号完全相同,或是前者中的产品序列号或其他编号系将后者中的产品序列号或其他编号删除首数字或尾数字而来;且凡两者中的产品屏幕载有时间显示者,该时间显示亦完全相同。而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均未对此做出合理解释,亦未向本院提交上述632个数三作品的原图、PSD工程文件等制作过程证据,故本院认为此种相同并非因全景互动与硅谷网站以同类数码产品为对象拍摄和制作数三作品而致之二者相似,而显系硅谷网站未经全景互动许可擅自复制上述数三作品之结果。硅谷网络、硅谷商务称硅谷网站所使用的数三作品均系其自行制作,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硅谷网站中的数三作品的开始时静止不动、可通过旋转按钮控制左右旋转、显示产品主要卖点的下拉选项的设置、产品复原功能按钮的设置、图片可以拖动等功能,仅系对全景互动作品的旋转、拖动等功能稍作改动而成,并不能改变硅谷网站侵犯全景互动对于328个数三作品所享有之著作权之性质。

硅谷网站系由硅谷商务所有和经营,由硅谷网络提供技术支持,通常网站所有者和经营者需对网站之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网站技术支持者则非责任主体;但鉴于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均称硅谷网站所使用之数三作品系其自行制作,故本院认为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共同实施了擅自复制全景互动涉案数三作品之行为,亦应共同向全景互动承担侵犯著作权之责。

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应立即停止侵权,鉴于涉案632个数三作品已自硅谷网站删除,本院不再判令删除,但硅谷网络、硅谷商务仍负有在未来任何时间不得侵害性使用全景互动享有著作权的328个数三作品之责任。因硅谷网络、硅谷商务未给予作为专业三维全景作品制作者的著作权人全景互动合理的尊重,侵权使用全景互动之数三作品数量巨大,给全景互动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严重,故本院对全景互动要求硅谷网络、硅谷商务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予以酌定。全景互动系专业的三维全景作品制作者,硅谷网络、硅谷商务的侵权行为使得全景互动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三维全景作品而获得利益的目的落空,因此应当赔偿全景互动的经济损失。本院参考全景互动和硅谷网络、硅谷商务所各自提交的物体三维全景作品制作或许可使用市场定价的相关证据,并综合考虑硅谷网络、硅谷商务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损失之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全景互动的诉讼请求。因网上证据缺乏稳定性,故全景互动以公证方式固定证据的支出属于合理支出,硅谷网络、硅谷商务亦应予以赔偿。全景互动要求硅谷网络、硅谷商务赔偿复印费685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硅谷动力**限公司、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网址为www.enet.com.cn)的主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北**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硅谷动力**限公司、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全**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八十万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五十四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硅**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五千五百二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硅**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五十四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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