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与被告无**程有限公司、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艾**公司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限公司、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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