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江苏某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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