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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江苏某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江苏某邦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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