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维**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维**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上海维**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75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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