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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原告高**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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