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孔**与被告郭**、郭*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孔**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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