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静诉被告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3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武**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古赵路汽车公司时,与行人张*相撞,造成张*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交警第四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在唐**三医院进行救治,因张*正在终止妊娠中,无法用药被迫回家休治,需检查至今。被告的车辆为非机动车,没有交强险,所以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全部负担。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有: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1000元、治疗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未提供被告武**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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