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费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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