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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圣罗**有限公司与金丹花、金梅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圣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丹花、金梅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东陵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沈阳圣罗**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沈阳圣罗**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圣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丹花、金梅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沈阳圣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圣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另575元退给上诉人沈**服务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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