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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亚泰集**土有限公司、中铁**限公司、故城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与亚泰集**土有限公司、中铁**限公司、故城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新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任*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勇于2014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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