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与亚泰集**土有限公司、中铁**限公司、故城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新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任*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勇于2014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