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潘**、赵**、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与潘**、赵**、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一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董**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代理审判员孔**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忠于2014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