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青岛英**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第三人沈阳市沈河区绿化养护一所(沈河区**办公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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