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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