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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