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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乾**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9日,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自己没有打李**的手臂,李**的手臂是李**自己摔伤的,是间接外力所致。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判决王*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综合全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李**受到的伤害与王*的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虽然酒后滋事,但王*不冷静处理,而是殴打李**,所以对李**所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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