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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与黑龙江**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隋**因与被上诉人高**、黑龙江**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一初字第14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隋**主张,其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58号工地干活期间从高处坠落,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58号工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一初字第1486-1号民事裁定,案件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u0026ldquo;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第三十五条规定:u0026ldquo;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u0026rdquo;本案中,隋**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58号工地工作期间从高处坠落受到伤害,故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隋**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以黑龙江**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系农垦系统驻哈尔滨市企业为由将案件移送黑龙**农垦人民法院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隋**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一初字第148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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