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王**与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王**与被告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4月0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04月11日、05月13日、0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索锦亮,被告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王**诉称,我二人于2014年01月26日下午13时左右一起去百事吉商店,被告驾驶港田车逆行,从我身后上来撞在我小腿上,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从兜里拿出刮刀扎到我头部右侧眼眉处,并对我拳打脚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腰、四肢外伤”。同时对我老伴也拳打脚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四肢软组织挫伤”,我二人住院34天,现已医疗终结,经派出所调解,未达成协议,故我诉讼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042.08元、冯**误工费2,040.00元、王**误工费2,278.00元、二原告护理费3,400.00元、伙食补助费3,400.00元、交通费285.00元,合计19,445.08元。

被告辩称

被告齐美君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没有拿刮刀扎原告,打仗是原告冯**引起事端,责任在冯**,我没有打王**,王**的费用我不承担,也不同意给付原告各项费用。

本院认为

结合原、被告陈述,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二原告伤是谁形成的;二原告的损失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责任如何划分。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方**民医院二原告住院病例2册,意在证明:冯**于2014年01月26日13时入院,诊断:“头面部皮肤裂伤,腰部软组织挫伤,腰间盘突出”,于2014年03月01日出院,实际住院34天。王**于2014年01月26日14时入院,诊断:“头部胸部四肢外伤,心肌供血不足房早”,于2014年03月01日出院,实际住院34天。

被告质证,二原告住院期间有异议,不应住院34天,对王**的伤有异议,并提出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因被告对二原告住院时间较长和原告王**的伤有异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后确认,本院待鉴定后予以确认效力。

证据二,二原告住院医疗费票据2枚及用药明细。意在证明:冯**住院费票据3,648.32元;王**住院费票据:4,236.66元;门诊157.11元,合计8,042.09元。

被告质证,对二原告住院期间用药数额过高,用药有不合理用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因被告对该证据提出异议,需司法鉴定后,确定其效力。

证据三、二原告工资证明二枚,意在证明,冯**系方正县老妈饺子王饭店更夫,月工资1,800.00元;王**系哈尔**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2,000.00元。

被告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并对二原告没有举出二原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单位近三个月的工资清单。

本院认为,二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四、方**民医院伤残鉴定书二份,意在证明,冯**:住院34天,诊断为“头面部皮肤裂伤,腰部外伤,腰间盘突出,四肢软组织挫伤”。出院后注意避免剧烈运动,住硬床休息治疗。王**:1.住院34天,护理1名,护理34天,诊断为:“头部、胸部、四肢软组织挫伤;2.房性早持、心肌供血不足,注意休息,避免情绪过度激动;3.休息治疗”。

被告质证,冯**在鉴定损伤中有腰间盘突出不属于外伤,在本案中治疗腰间盘突出的费用应扣除,王**鉴定中有心脏病治疗,治疗心脏病的费用在本案中扣除,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因被告对二原告住院期间冯**有腰间盘突出,王**有心脏病在治疗中应将费用扣除,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待本案鉴定后予以确认其效力。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齐**、冯**行政处罚决定书2枚,对齐**治安处罚款200.00元,对冯**治安罚款500.00元。意在证明:表明冯**罚款数额较多,责任大,齐**罚款数额小,责任小。

原告质证,对处罚真实性无异议,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对于罚款多少不应确认其责任大小。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公安机关对原、被告的行政处罚,并不能表明其责任的大小,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出示原告申请调取公安局治安卷宗的询问笔录:

证据一、被告齐**笔录,意在证明,我开港田车从朱记扒鸡店门前人行道由北向南走时,我摁一下车喇叭。有一个50-60岁的男的,就急眼了,回头就开始骂我,我把车停下了,他就冲过来把我港田车左前车门上玻璃踹碎了,我下车不让他走,我要报警,我这有损失,他不容分说,上来打我,对我拳打脚踢,打我的头部,这时王**也上来用手打我,打我左耳朵附近,还用脚踹我,我开始还手,用手连推带打,跟他俩撕扒起来,我用手推打他们好像是我的右手上的戒指把冯**脑袋划出血了,那个女的上来撕打我,我就用手推了她一下,她就慢慢悠悠倒地上了。

证据二、冯**笔录,意在证明,我与老伴王**二人从北向南走,当走到朱**鸡门前时,后边一港田车撞到我的腿,我说你怎么开的车,我去开他的车门,让他下来,他拽着车门不下来,后来他猛的推开车门,手里拿了一个亮的东西打在我额头上了,额头上就出血了,我老伴看我被打出血,就去拽他,也被他用拳头给打倒地上了,然后他还要跑,我找砖头去打他,被人拉开。

证据三,王**笔录,意在证明,今天我和冯**等几人,从家出来往南走,冯**在前边走,我们几个在后边,当走到朱记扒鸡店门前时,我看到冯**与港田司机撕扒到一起了,有人拉着,拉开后我看见冯**脸出血了,开港田司机要走,我就过去拉着不让他走,他就打我一拳,打我胸部,我没倒靠他港田上了,他又上了打我,又推我胸口了,把我打倒在地上了。

证据四,于秀梅笔录,意在证明,下午13时,我从厨房端菜出来,看见门口有人打仗,港田司机站在饭店台阶上面,有个老头脸上破皮出血了,老太太在骂司机,要上去打司机,有人拉着老太太,拉着拉着,我看见老太太抬腿去踹司机时,不知道怎么就倒地上了。

证据五,臧某某笔录,意在证明,今天下午13时许,在我饭店门口,北边来了一港田,南边有一对老夫妻从南往北走,当相遇时,老夫妻没有让道,港田就按喇叭,老头张口骂港田司机,可能司机也还口骂对方,老头上去打开港田车门,用脚踹了司机三、四脚,两个女子过来拉着老头,港田司机在车里骂,老头上去又把车门外的玻璃给踹碎了,司机才下来拉着老头不让走,让赔偿玻璃,并且老夫妻还骂司机,接着老头伸手打司机,司机也伸手打老头,老头的脸就出血了,老太太伸手去打司机,后被人拉开了,老太太也倒地上了。

证据六,张**笔录,意在证明,昨天我去买东西,路过朱**鸡店时候,看见有人打仗,一个老太太在里边骂一个港田司机,那司机也没有还口,之后她还伸手过去要打司机,后她和老头一起就过去打港田司机,像疯了似得,上去拽着那男的衣服领子,用另一只手打了好几下,都打在港田司机脸上,一边打还一边骂,开始港田司机也没还手,就是一直往后退,老头就追着打,都快追打到北一街上了,我看这是没完了,我就走了。

证据七,孙**笔录,意在证明,今天下午13时,我与亲家冯**、亲家母王艳*,还有我小姑子张**四个人,沿着同安路东侧由北往南走,当走到朱记扒鸡店门前时,冯**在前边,我们在后边,我们中间有一台港田,我看到港田车停下了,冯**说港田撞到他了,冯**拽港田司机的车门,打开车门后往港田里踹司机,我们上去拉着,把他拽到一边,车门就关上了,冯**又上去踹车玻璃,把车玻璃踹碎,然后港田司机下车要让冯**赔偿车玻璃,双方对骂起来,后双方就动手打起来了,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头部,冯**的额头被港田司机打出血了,之后王艳*看冯**脑袋出血了,就上去打港田司机,港田司机还手打了王艳*胸口两拳,之后王艳*就倒在地上了,然后冯**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要去打港田司机,被拉开。

证据八,张**笔录,意在证明,我们几个去百事吉逛街,当走到朱记扒鸡店门前时,我听见有一声喇叭响,回头一看一个港田把我大哥刮了一下,我大哥与港田司机吵吵起来,开始港田司机没有下来,然后他俩就打在了一起,港田司机用拳头打了我大哥额头下,我大哥也还手打他,我们就上去拉仗,王**见冯**脑袋出血了,也上去和港田司机理论,之后他俩就撕扒一块去了,再之后就看见王**躺地上了。

证据九,朱**笔录,意在证明,那天,我去街里,经过朱**鸡店门前时,有人打仗,听见一个老太太在里面骂一个男的,那男的(港田司机)也没还口,之后她还伸手过去要打那个男的,之后一个挺瘦的老头(冯**)就过去打那个男的,像疯了似得,上去拽着那男的衣服领子,用另一只手打了他好几下,都打在那个被骂男子脸上,一边打还一边骂,那男子也没还手,就是一直往后退,那老头就追着打,都快打倒北一街上了。

二原告对以上证据质证认为,对齐**笔录上所述事实不对,对于丁某某的笔录所述“有一女的拉着老太太,拉着拉着老太太就倒地上了”与事实不符,我是被被告打倒的,对于证人丁某某、臧某某的证言互相矛盾,事发在下午1点多正当饭口时间,二服务员不应当在现场,对其他没有异议。

被告对以上证据质证认为,对二原告的询问笔录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对其他被询问人笔录所述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二原告对被告在公安卷宗陈述的事实有异议,而被告对二原告的公安卷宗陈述的事实也有异议;本案应综合原、被告陈述和证人证言综合确认本案事实,对于原、被告的陈述事实部分视为有效,其他予以参考,其他证人证言确认有效。

本院出示被告申请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黑威龙法鉴字(2014)第0156-1号结论:被鉴定人冯**住院期间有用药指证,药物剂量合理,予以支持,面部挫伤,腰间盘突出,四肢软组织挫伤,需入院清创缝合抗炎,对腰间盘突出进一步检查治疗。2.黑威龙法鉴字(2014)第0516-2号结论:被鉴定人冯**误工损失日为20天。3.黑威龙法鉴字(2014)第0157-1号结论:被鉴定人王**头部、四肢软组织挫伤,房早、心肌供血不足入院治疗,使用药物奥**注射液,没有用药指证,不予支持,其余药物有用药指证,药物剂量合理予以支持,伤后为了进一步确定是否有内脏损失,房早。心肌供血不足应收入院观察治疗,以免意外。4.黑威龙鉴字(2014)第0157-2号结论:被鉴定人王**误工损失日为15天。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定如下事实: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于2014年01月26日13时许,一同与亲家母等人去百事吉商店,当行至朱记扒鸡店门前时,原告冯**在前,原告王**等人在后边行走,被告开港田车在原告冯**后边,被告要经过原告冯**时,摁了一下喇叭,原告冯**说港田车撞到他了,冯**拽港田司机车门,打开车门后往港田里踹被告,被人拉开,冯**又上去踹港田玻璃,把车玻璃踹碎,这时被告下车要求冯**赔偿车玻璃,双方对骂起来,原告冯**与被告撕打在一起,原告冯**左眉弓处外侧在双方撕打中出血,这时原告王**见原告冯**头部出血,就上去打港田司机,被告推原告王**一下,原告王**就倒在地上了。被人拉开,二原告住院34天治疗,诊断为:冯**:“头面部皮肤裂伤,腰部外伤,腰间盘突出,四肢软组织挫伤”,王**:“头部软组织挫伤,四肢软组织挫伤,房早,心肌供血不足”。原告冯**花费医疗费3,648.32元,王**4,236.66元,门诊157.11元,合计8,042.09元。经派出所调解无效,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医药费8,042.08元,误工工资冯**2,040.00元,王**2,278.00元,护理费3,400.00元,伙食补助3,400.00元,交通费285.00元,合计19,445.08元。经被告申请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黑龙**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1.冯**误工损失日为20天;2.被鉴定人王**误工损失日为15天。王**头部,四肢软组织挫伤,房早,心肌供血不足入院治疗使用药物奥**注射液,没有用药指证不予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冯**与被告互相撕打时,原告王**见原告冯**头部有伤出血,上前打被告,在此纠纷中,二原告应付次要赔偿责任,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王**住院期间使用药物奥**注射液,没有用药指证,不予支持,对于二原告冯**、王**的误工工资损失日为:“冯**20天,王**为15天”。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二原告医药费:冯**3,048.32元;王**(已扣除不合理药费595.24元)3,798.85元,合计6,847.17元;误工工资:冯**1,200.00元(20天X60.00元);王**1,000.00元(月工资2,000.00元X15天),合计2,200.00元;护理工资:冯**1,000.00元,王**750.00元,合计1,750.00元;交通费285.00元。总合计12,832.17元,由二原告自行负担40%,即5,132.87元,由被告赔偿二原告12,832.17元的60%,即7,699.30元;

二、鉴定费3,320.00元,鉴定车费867.00元,合计4,187.00元(被告花去3,743.00元、原告花444.00元),由原告负担1,666.80元;由被告负担2,500.20元;

以上一、二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二原告,合计10,199.50元,其中被告已花3,743.00元扣除,实际被告赔偿给付二原告6,456.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0元,由原告负担114.00元,由被告负担1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