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夏有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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