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X诉被告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XX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陶XX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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