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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X诉被告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XX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陶XX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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