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XX与孟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XX与被告孟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被告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XX诉称,2013年3月25日凌晨,原告与被告孟XX及多名其他同事在宿舍为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孟XX用菜刀将原告砍伤。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原、被告及双方工作单位共同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之后,双方工作单位未按照协议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现原告林XX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未全部履行,故要求推翻原协议,由被告孟XX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639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房租1,100元和交通费200元,合计11,939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孟XX辩称,双方冲突是原告林XX的不当言行引发的,被告当天受伤比原告更为严重,且之后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已经达成了协议,原、被告的义务均已结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XX与被告孟XX同为XX会所员工。2013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原告林XX及案外人万XX、万XX和被告孟XX及案外人夏XX、林XX、范XX在XX会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港机新村XX室的员工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XX会所派员带领双方至医院就诊。当天,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南码头派出所主持调解之下,被告孟XX等四人作为甲方、原告林XX等三人作为乙方、案外人XX会所作为其他一方签订书面《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1、双方各自向对方赔礼道歉,双方均放弃验伤;2、XX会所承担甲、乙双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误工以十日计);3、乙方承担甲方营养费陆百元;4、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今后双方无涉。同时,公安机关告知,各方在当天自觉履行本协议,公安机关不再处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甲方四人、乙方三人和其他一方代表刘**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且甲、乙双方均签字确认协议内容当场履行完毕。现原告林XX以案外人XX会所没有赔偿原告医药费等为由,要求推翻原调解协议,遂引发本次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林XX、被告孟XX的庭审陈述和原告提供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照片和被告提供的验伤通知书、照片等在案佐证,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林XX与被告孟XX发生纠纷后,经相关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及双方的工作单位案外人XX会所共同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系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现涉及原、被告双方的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公安机关也没有就双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再行处罚,原告林XX却意欲推翻该协议,明显有悖诚信原则。至于原告林XX认为案外人XX会所未依约履行义务,可依照本协议向案外人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