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49.30元,减半收取224.6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某公司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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