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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49.30元,减半收取224.6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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