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一(民)初字第15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一(民)初字第152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18元,退还上诉人朱*。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