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中国平**有限公司上**公司、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朱**、中国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12.13元(未缴纳),减半收取406.07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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