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朱**、中国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12.13元(未缴纳),减半收取406.07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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