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孙**、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娟诉称,2008年4月15日下午,原告在两被告的工作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大花园居委会缴纳有线电视使用费,向该居委会书记李**反映邻居乱扔垃圾之事。李**出言不逊伤害原告,原告与之发生语言争执。随后,孙**上前对原告大声辱骂,并动手殴打原告,李**又抱住原告,被孙**打到在地。报警后,才由警方制止了被告的打人行为。经验伤诊治,发生医疗费人民币254.50元。现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54.5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对原告方所述的争执时间、地点及发生过争执无异议。但实际过程与原告所述并非一致,原告在被告工作场所大吵大闹,首先开口辱骂被告,在争执中己方也被原告伤害,也至医院治疗外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辩称,己方并未参与原告与孙**的冲突,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大花园居委会工作人员。2008年4月15日下午,被告至两原告所供职的居委会办事,在该过程中,与孙**发生争执,两人发生肢体冲突。事后,原告与孙**均至医院验伤、就医。原告发生诊疗费人民币254.50元,其中摄片费人民币215元,其余为创伤急诊诊疗费、骨科急诊诊疗费、验伤费、检查费、病史卡等发生的费用。经诊断结论为:双手、双腿多处软组织挫伤。孙**经验伤,结论为:头部、腰部外伤。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如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三人同处办公场所,争执发生于原告与孙**之间。根据双方在争吵中发生肢体冲突的行为,双方互有攻击,可以据此推断双方对纠纷发生存有混合责任。结合上述案情,本院确定双方方责任参与度各为二分之一,故因此发生的损失额应由冲突双方按比例承担。至于原告提出的交通费人民币1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鉴于上述双方的责任参与度及原告、被告孙**的伤情度,不足以得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医疗费人民币127.25元;

二、驳回原告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赔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孟**负担人民币12.50元、被告孙**负担人民币1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