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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