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朱**、魏**、魏*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对本案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