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朱**、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朱**、魏**、魏*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对本案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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