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车嘉*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4)莱**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车嘉*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车嘉*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车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车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