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贾**、贾**、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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