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贾**、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贾**、贾**、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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