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任城许霞内科诊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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