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白兴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白**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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