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刘**、詹*等与徐**、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诉济宁市**料制品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陈*、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济宁市任城**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白兴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