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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中国石**限公司山东临沂平邑第十三加油站、中国石**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乔*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限公司山东临沂平邑第十三加油站、中国石**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网山东**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乔*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中国石**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对事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电公司应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申请人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乔*移动四角铁架时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高压线产权归被申请人中国石**限公司山东临沂平邑第十三加油站所有。乔*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证据不足。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乔磊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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