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枪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耿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耿国立、屈**以及委托代理人张**、冯**,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枪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元退还上诉人耿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