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上诉张**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枪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耿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耿国立、屈**以及委托代理人张**、冯**,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枪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元退还上诉人耿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