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上诉人崔**、崔**、郭俊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与崔**在纠纷中是否发生肢体接触事实不清,精神损害抚慰金漏判。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