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杨**、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2)范*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2)范*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四月十日
李**与宋**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赵**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苏苗诉被告尚**、王**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蔡**诉被告崔**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巩*、李**与被上诉人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寇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禹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马**、冀*、王**、禹州市**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许昌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禹州市**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