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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华法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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