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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邢*曾与上诉人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曾与上诉人崔**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邢*曾、崔**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邢*曾于2014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崔**的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邢*曾自愿撤回对崔**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邢*曾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失去存在的前提和上诉基础,该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准许邢*曾撤回对崔**的上诉及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邢*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各420元,各减半收取210元,共420元,均由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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