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席*、被上诉人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一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桃**有限公司与文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桃花丰彩好润**限公司支付三仟元给文席*,文席*放弃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一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桃花丰彩好润**公司的相关给付内容,双方均不得向对方再主张任何权利;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中,原由桃花丰彩好润**限公司负担的50元,文席*自愿承担。双方履行上述协议后,桃江丰彩好润**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桃江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桃江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桃江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