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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4年3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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