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与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徐某某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