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徐某某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蒋**与唐**、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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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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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周*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