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黄**、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覃文艺、罗**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靖**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向何**送达靖**民法院(2013)靖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何**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何**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期限应是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22日止,但何**2013年9月18日才向本院提起上诉,已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何**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各方当事人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何**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