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韦*爱与被执行人莫某洋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爱与被执行人莫某洋健康权纠纷一案,河池**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的(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15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申请执行人2556.92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9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某洋已自动履行2806元(含案件受理费199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池**民法院(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