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夏**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10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赔偿款35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33元,案件受理费2637元,执行费52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赔偿款25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2637元,并放弃其他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