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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永美,黄**与黄**,冯**等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永美、黄**与被上诉人黄**、冯**、冯**、余*、李*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武法民初字第02056号民事判决。向永美、黄**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永美、黄**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永美、黄**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向永美、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上诉人向永美、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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