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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李**等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与被申请人李**、李**、谭**、陈*健康权纠纷一案,胡**不服本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胡**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李**摔倒前,陈*突然把我帽子摘掉,随后扔到土坎下,同时和李**、谭**一起高喊要筛我糠(俗语中的筛糠是指把人抬离地面,左右摇摆)。我因年老体弱,不堪忍受这种羞辱,于是慌忙逃窜,但没有与李**发生身体接触。对于李**摔倒受伤,我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过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申诉称没有与李**发生身体接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其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相反卷内证人证言、医疗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胡**在与陈*等人开玩笑的过程中不慎碰倒李**,致其摔伤。胡**在开玩笑奔跑过程中未注意安全,对碰倒李**存在过失,原审判决胡**承担70%的赔偿责任恰当。陈*等人的行为与李**被碰摔倒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审未判决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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