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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陈**、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陈**、王**、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彭水苗**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3)彭**初字第034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赵**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陈**于2014年10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赵**、王**同意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发动诉讼,也可依处分原则撤销诉讼。陈**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准许。因陈**撤回一审起诉,原审判决应一并撤销。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彭**初字第034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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